《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一起联合制定,规定了废标的认定,以下是一些规定:
![]()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投标时明显低于投标标底,以便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解释或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人应按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视为废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的资格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不按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更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全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视为被废标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有重大偏差: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提供投标担保的; (2)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3)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项目竣工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技术标要求的; (5)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封装方法、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招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招标文件无实质性响应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交付或者未交付到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予以处理: (1)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或者盖章的; (2)未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完整或者关键字难以辨认、无法识别的; (3)投标人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或同一招标文件中同一招标项目的两份或两份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份有效,按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书,招标方案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的联合投标不附联合体各方的联合投标协议。 |